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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普法知识 > 2022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2022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23

#税务行政复议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颁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证据、审查决定等内容都做了明确的规范。目前这个复议规则仍在生效中,因此申请税务行政复议都要按照这个规定进行。下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2022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对于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的规定有哪些吧~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八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第五十九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按照这则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可以是书证,也可以是物证,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内容即可。但是小编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间提交新证据做为补充,但是要在裁决结果出来之前提出哦。那么以上就是2022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证据的规定啦。关注更多税务行政复议知识,记得收藏今日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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