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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普法知识 > 坦白一定需要被告自愿认罪么

坦白一定需要被告自愿认罪么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28

#刑事处罚辩护

  朱某在办公室内聚众赌博6场,非法获利3万余元。在一次赌博时,朱某等人发现夏某诈赌,朱某等人以其诈赌为由,采用刀割、凳子砸、胶带捆绑、火烤等暴力手段殴打夏某,向夏某敲诈20万元以赔偿其他赌客,因故未得逞。

  朱某被抓捕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基本如实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赌博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敲诈勒索罪罪名有异议。其认为,夏某诈赌在前,其只是帮忙解决在自己赌场中发生的诈赌纠纷,才伙同他人对夏某实施殴打并索要20万元,其本人不参与分赃,因此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朱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不自愿认罪,还能否认定为有坦白行为?


坦白一定需要被告自愿认罪么

  朱某如实供述的时间符合坦白的要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且没有翻供,或虽有翻供但在法庭辩论之前能如实供述的,即可认定为坦白。

  朱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对自己参与的作案事实作了如实供述,符合坦白的时间条件。朱某不自愿认罪不影响其坦白的认定。

  坦白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不一定是法院对其定罪的事实,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并不是事实认定问题,而是查明事实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自首、坦白者均能自愿认罪,但自首后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坦白后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坦白的成立。因此,朱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不自愿认罪,仍可以成立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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