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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是否有效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28

#消费权益

  某房地产公司在某大型广场处为其新开发的高级搂盘举办开盘活动,并同时举办了晚会抽奖活动。陈小姐在该开盘活动的抽奖活动中抽得特等奖,奖品为价值20万元的车位一个,但未在现场明示该车位。

  特等奖兑奖券注明:“凭本券到兑奖处领取奖品,本券不可兑换现金,本券解释权归XX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第二天,陈小姐到开发商设立的领奖处领奖,因开发商无法提供车位的所有权证明,且对车位大小、种类、性质产生歧义,故陈小姐拒绝领奖。事后开发商以停车位价值过高为由,要求以其他奖品替换,陈小姐绝句替换。请问:陈小姐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付停车位。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是否有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开发商有奖销售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未将奖品现场明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依法处罚。

  陈小姐是在开发商的上述行为过程中善意取得获奖的车位,虽然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在举办上述有奖销售活动中所做出的兑奖的公开承诺。不管开发商所举办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无效,是否应当处罚,都不能因此影响陈小姐获得上述车位的权利或者要求作出相应赔偿的民事权利等。

  开发商应当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为中奖者实施兑奖义务,否则,应当赔偿陈小姐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车位价值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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