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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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时常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并大多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的。但不乏有些人在赠与行为完成后,又反悔想把赠与的东西要回来,对于赠与的事物能否反悔撤销,法律有明文规定,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享有一定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对法定撤销权的情形给予了列举式规定,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并没有多数人主观认为的那么“随性”和“任意”。
案例:闫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甲村乙号宅院内的房屋及小型轿车归女儿闫小某所有。离婚后二人与女儿闫小某依然在一起生活,车辆由闫小某使用。
2020年,闫某以闫小某未表示接受赠与、闫某与王某也没有将涉案房屋和小轿车交付给闫小某为由,将闫小某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闫小某的财产赠与行为。
闫小某辩称,闫某无权撤销赠与,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王某,房屋所有权人也是王某,车辆也登记在王某名下;同时,赠与已经完成,闫某所称的未完成交付和未表示接受赠与都与事实不符。
父母离婚时,自愿将房、车赠与自己,自己也知道此事,明确表示接受,车辆也一直由自己使用并办理保险等事宜。
农村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父母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自己也不会把父母赶走,所以闫小某认为父亲闫某没有权利要求撤销赠与。
第三人王某述称,同意闫小某的答辩意见,认为自己和闫某对闫小某的赠与真实有效,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行为已经实际完成交付。
经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原告闫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情形的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闫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该赠与合同是在二人离婚时达成的,且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如果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闫某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就很难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双方已达成将财产赠与子女的合意,对双方均有拘束力,不允许单方面反悔,因此法院驳回了闫某的诉求。
法官也提示大家,赠与合同的成立并不以赠与财产的登记办理为要件,但赠与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形成清晰、明确的权属关系,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我国《民法典》对赠与的撤销明确规定了法定和任意撤销情形,是鼓励赠与合同订立时双方能够审慎订立、诚信履行赠与合同,而并不是鼓励“随性”“任意”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