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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公司资产开票违法吗?公司偷税被罚案例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23

#工商税务,税务诉讼,偷税漏税

  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都在与时俱进的更新自己的经营能力。同时要注意到的是,整体上公司涉税违法问题也愈发明显,他们案件手法也越来越隐蔽。那么下面就和今日律司看一起公司偷税被罚案例,看看这家公司偷税漏税是如何被发现以及如何被处罚的吧~

  一、案情简介

  蒙阴县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2年9月注册成立,该公司2016年1-7月累计申报增值税销售额102111284.15元,销项税额17358918.02元,进项税额16897687.99元, 应纳税额461230.03元,税负率为0.45%。但2016年8月份,蒙阴县国税局稽查部门收到S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显示,A公司于2016年4-7月份累计取得由S市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5户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2034671.76元。在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蒙阴县国税局怀疑A公司有偷税行为,局领导高度重视,由稽查部门抽调骨干人员彻底查清A公司的涉税问题,并请求公安经侦人员提前介入一起检查取证。

  二、调查与处理

  蒙阴县国税局稽查部门首先对企业提供的上述发票涉及到的会计账簿、记帐凭证、相关单据等资料进行了取证复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然后查看A企业资金流向,单从账面分析未发现明显疑点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核查。

  税务检查人员和公安经侦人员到S市国税稽查局、开票方开户银行、受票方开户银行调取了《企业活期明细信息》和购销双方的《存款交易明细报表》。通过取证分析发现,7月18日至8月1日期间通过开户行帐号支付的货款10508850.00元在A公司支付货款的当天,又分别从开票方B公司等3公司多个银行帐号同等金额支付到A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个人卡号内。因张某系A公司的代理会计,且为登记备案的财务负责人,检查人员判断该公司有资金回流现象。

  检查人员又分别于2016年9月8日、2016年9月18日来到A公司租赁办公地点实地查看,公司办公室和财务室没有发现人员办公,证明企业经营状态不正常。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A企业的行为为偷税,蒙阴县国税局对其处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处罚。

  三、法律分析

  A企业的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虽然公司企业偷税的违法手段越来越多,但是税务部门也在通过提高技术手段和检查能力,对企业纳税信息进行监控。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税务机关在,就能让恶意偷税漏税的犯罪分子无处可藏。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啦,如果您还想看更多类似的司法案例,记得收藏我们每日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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