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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男子因对家庭和社会不满,当街行凶报复无辜群众泄愤被判死刑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刑事责任

2021年6月5日16时26分,吴亮因对家庭和社会不满,产生以杀害无辜群众泄愤报复的想法。吴亮在安庆市人民路步行街用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向花某某等20名路人进行捅刺,致7人死亡,13人受伤。安庆市110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指派警力到达现场,在群众的配合下锁定犯罪嫌疑人吴亮,并将其制服抓获,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吴亮,男,25岁,安庆市怀宁县人,无业,因家庭不顺悲观厌世而泄愤行凶。

2021年11月15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亮故意杀人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亮在公共场所持利刃捅刺20名无辜群众,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遂对吴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亮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内容: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剥脱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杀、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冲击方法致心脏病患者死亡。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此外,行为人必须没有认识到正当化事由,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是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即使是假想防卫,也不得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于前者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判处死刑。对于后者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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