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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每日说法 > 2000万借款之外,郑爽张恒官司背后,还有一个商业陷阱

2000万借款之外,郑爽张恒官司背后,还有一个商业陷阱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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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对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恒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终审判决张恒需归还郑爽2000万元。


郑爽张恒之间长达3个月的纠纷已经让网友们吃瓜吃累了,按下内里的各种蹊跷不表,但就郑爽在法庭上的一系列手段来说,堪称专业规范。很值得身陷企业利益、金钱纠纷的同行参考学习。


官方公众号刚公布判决半小时后,阅读量立刻冲上2万+,虽然很快就被官方删掉了,但还是有不少手快的吃瓜群众保存了下来,我们可以仔细分析一下这份判决书。

 

大家都知道,庭审中,最忌鸡同鸭讲。

但在没打开判决书之前,真的没想到张恒方会这么搞笑。

怎么个搞笑法呢?

法官:这2000万是郑爽借你的吗?

张恒:郑爽承诺给我钱,给我分红。

法官:那是别的法律关系,和本案没有关系。

张恒:郑爽偷税漏税,阴阳合同。

法官:和本案没有关系,你不舒服可以去举报。

张恒:郑爽在给我钱的时候和我同居。

法官:都21世纪了,同居就是结婚吗?

张恒:郑爽代孕弃养。

法官:和孩子没关系,那是别的法律关系。

张恒:2000万实际用于郑爽本人及其父母的开销。

法官:你1000万买了理财,300多万买了股票,并非恋爱支出。

张恒:2000万是郑爽给我接下来10年的预付工资,名义上是“借”但实际上是“给”。不过我作为一个男人,不能要她的钱,所以之后如果我赚不到那么多钱,会退还给郑爽。

法官:“给”和“退补”逻辑矛盾,说到底,还是借。

 

当然了,以上内容经过了一些段子化,但事实就是这么的离谱且......极其不专业。


事实上,律师在评估这种“事实清楚,证据不力”的案件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考虑,应该避免上法庭“硬碰硬”的方案,尽量促进调解。


但凡是个有经验的律师,应该都有这个觉悟,通过调解,起码不用闹到这么大,至少可以实现三个层次的目标:

1、最低目标:降低或免除“逾期利息”;

2、中间目标:分期还款;

3、最高目标:本金打折。

但张恒就不!


简单回顾一下当初的两人从初识到共同成立公司再到分裂的时间线。


2018年3月,综艺节目《这,就是铁甲》录制时郑爽和张恒认识,随后,张追求郑。7月郑爽和张恒恋情曝光。



2018年11月7日,郑爽借给张恒2000万现金。 


2018年12月,上海鲸谷座人工智能公司成立(以下简称“鲸谷座”)。张恒认缴640万,占股32%,郑爽认缴1360万,占股68%。



(tip:认缴只是承诺将来会交,不是实际交付现金,实缴才是真金白银。)


2019年1月18日,上海鲸乖乖人工智能公司成立(以下简称“鲸乖乖”),由鲸谷座公司控股。


2019年2月19日,郑爽转入鲸谷座1000万资金,这就是实缴,要体现在公司财务报表里的。2月20日,张恒将1000万元转入鲸乖乖公司,5月28日,张恒实缴鲸谷座20万元。


(tip:郑爽认缴1360万元,实缴1000万元,张恒认缴640万元,实缴20万元。


这1000万元属于郑爽认缴给公司的资金,和郑爽个人借给张恒的2000万元没有关系。而张恒相当于是从借郑爽的2000万元里拿出来了20万元入股公司。)


至此,郑爽在这场恋爱里共掏出3000万元真金白银,张恒掏了20万元。


2019年9月27日郑爽和张恒分手。张恒单方面宣布从上海鲸乖乖公司辞职。


2019年11月,郑爽起诉张恒要求偿还两千万借款


2020年11月13日,因鲸乖乖公司劳务合同案未执行,张恒被法院裁定为“失信未执行人”。


2021年1月18日,民间借贷案官司二审开庭前一天,张恒在微博爆料“郑爽代孕事件”。


2021年3月31日,“郑爽-张恒借贷案件”二审宣判。



我们可以大胆的想想,说不定在一审期间张恒就已经借着“代孕”试图和郑爽谈判,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而且郑爽也刚拿了prada代言,但凡为将来稍微考虑一下都会选择私下调解。


故事极其精彩跌宕起伏,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但小编更倾向于两人谈崩,张恒不得不爆了个大料,郑爽演艺生涯彻底毁了,二审自然也没了任何调解的空间。


二审判决虽然赢了,但郑爽依然被一些网友误解,他们以为郑爽这两千万是借给张恒开公司了,公司赔了结果全算张恒的。实际上,这部分网友压根不了解郑爽和张恒之间经济纠纷的真相。



01   两人恋爱结晶背后竟隐藏商业陷阱

让我们来看看郑爽和张恒开公司时间线。


2018年7月两人恋情曝光。


2018年12月上海“鲸谷座”公司成立。郑爽占股68%。


2019年1月5日,张恒从原公司上海智虫科技辞职。


2019年1月18日,上海“鲸乖乖”人工智能公司成立,由“鲸谷座公司”控股。


“鲸谷座”和“鲸乖乖”在经营范围高度重合,那么为什么张恒要同时经营两家区别不大的公司呢?



原因在上海“鲸乖乖”公司的股东名单里,增加过两位股东,一位是蒋耀楷,另一位是陆继恒。


他们俩都是张恒请回来的朋友,在公司里分别占股9%和19%,而且应该属于技术入股,也就是不用实缴资本那种,这种做法其实在科技公司里不罕见。


蒋耀楷、陆继恒加上大股东鲸谷座公司,三个股东实缴资本正好等于郑爽转入的1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9%和19%这两个数字,非常有趣也非常精明。



“鲸乖乖”的大股东是“鲸谷座”,占股72%,而张恒通过认缴640万实缴20万元拥有鲸谷座32%的股权,32%乘以72%等于23.04%,再加上张恒两位朋友的28%,三个人合计在“鲸乖乖”占股51.04%,正好拥有公司决策权。


02   公司如何成为恋人的工具


张恒方面宣称“鲸乖乖”公司是专门给郑爽做个人APP的,APP叫M77,但是这个APP不光功能简单,还经常崩溃很不稳定,体验感极差,迅速赔光一千多万元。


据“鲸乖乖”公司的员工爆料,所谓M77只是一个衍生品。


张恒和两个朋友蒋耀楷陆继恒真正在做的是一款叫ZION的工具,这款工具的功能就是提供给个人,让个人能够迅速搭建起来个人专属APP,而M77就是这款工具的一个试验品。


按照员工爆料,张恒他们的打算是,利用1000万资金做出ZION工具,然后衍生出M77,由郑爽担任M77的代言人。


一旦这款APP成功,他们顺势推出ZION工具,然后将M77留给郑爽,ZION工具则可以剥离出来成立一个新的公司。



由此,我们知道了,张恒通过实缴20万元,联合两位朋友,直接操控了郑爽投资1000万元的鲸乖乖公司。


由于郑爽只想要一个稳定的M77,因此张恒和其朋友在一些公司业务上需要掌握公司决策权,将郑爽排除出决策层。


打个比方,郑爽投资1000万元想买个房子,张恒和其朋友却拿1000万元买了块地皮开发房地产,将来开发成功后给郑爽留一个房子,剩下的房子是张恒他们的。


但是,买房子的钱用来开发房地产自然不够,因此1000万元迅速在一年内花完,还让郑爽又搭进去一百多万。


这不仅是“感情杀手”还是“金钱骗子”。

 


03  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不谈张恒,反观郑爽方,二审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但一审出示的证据已经非常专业且干净利落。


第一组证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第二组证据,转账记录,备注“借款”;


第三组证据,还款催告。


一审时,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这2000万到底是不是借款,之后两方出示的证据也确实在证明这一点。


别急着吃瓜,借钱这种事说不定什么时候我们就能遇到,所以接下来的干货一定要记牢。


对方借了钱,但没有还,万一闹上了法庭,首先就要证明双方之间确实是存在借贷事实的,那需要提交的证据有些什么呢?


① 首先要证明借贷合意。


以郑爽张恒案为例,就是要证明这2000万是郑爽借给张恒的,而不是出去买卖、租赁、赠与等其他。


可以证明这项事实的有诸如借条、借款合同、聊天记录(需借款人曾表示会还,或曾认可这笔钱属于借款)、通话录音、载明借款事实的欠条等等。


郑爽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很明确地表明了2000万确实是借款。


 


② 其次要证明借款已交付。


这个比较好理解,就是指你已经把这些钱给了对方。比如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需显示“对方已收款”),银行卡转账凭证等等。


郑爽出示的转账记录证明了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并且再次强化了款项的性质——“借款”。


当明晰了借贷关系后,郑爽出示了第三组证据:郑爽催告张恒还款的事实,这组证据主要是用来支撑6%年利率的“逾期利息”。


在这里可以简单说一下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出借人就不能向借款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


但在郑爽起诉张恒的案件中,这两位并没有对借款利息做出约定。郑爽却在诉讼请求中,主张“逾期利息”,法院最后也支持了。


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因为郑爽和张恒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郑爽在2019年10月1日开始催促张恒还款,这个动作触发了《合同法》第206条(《民法典》第675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这个“合理期限”指的就是郑爽要求张恒还钱的时间,即从2019年10月1日起算,最终落定到2019年11月12日。


当张恒还不上的时候,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开始启动——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很明白了吧,郑爽虽然只出示了三组证据,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确定借款合意(聊天记录)

确定借款事实(转账记录)

确定还款日期(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确定逾期利息(达成逾期事实,确定逾期利息)


郑爽终审胜诉.


郑爽和张恒的证据两相对比,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了,法律的前提永远是支持客观证据,他们两人之间的各种纠纷我们并不清楚,但有一点希望大家要尤其记牢。


做事多留证据真的非常重要!


敬请期待下期节目。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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