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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每日说法 > 界定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

界定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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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一犯罪目的,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情形。同时,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而最终只对行为人定其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依据该解释,任何一个前行为是否都可以视为手段行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必须具有牵连关系,须具有类型化和通常性的特征。譬如,为了诈骗(诈骗罪)而伪造机关证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具有类型化和通常性的特征,属于牵连犯,只定诈骗罪。若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则不具有类型化和通常性的特征,不是牵连犯,应分别定盗窃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数罪并罚。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可以从三段论中反复推理得出答案。一个行为(小前提),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但须定其中的重罪。所以,想象竞合犯之后的一句话是“择一重罪处罚”。譬如,A开一枪打死了B,子弹穿过B的胸膛后,把C击致重伤。此时根据三段论推定,A只有开一枪的行为(小前提),但致使B死亡,C重伤,故其一行为符合多个罪名规定,是想象竞合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须择一重罪处罚,很显然要定故意杀人罪。

三、案例分析
近段时间,牛家村的牛某等人知道A施工队在本村的某工地施工后,心怀不轨,意图自行接下该工程,由牛某等人承包施工,以此获取利益。为此,牛某等人煽动村民多次阻工,迫使正在施工的A施工队将工程转给牛某等人施工。由于村民多次阻工,A施工队迫于无奈,只好把工程转给牛某等人施工。若牛某等人最终被司法机关定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是否妥当?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对牛某等人定两个罪是有待商榷的。因为从本案中可以得知,牛某等人是为了得到工程而煽动民众去阻工。乍一看,似乎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即想象竞合犯,因为阻工的行为导致了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的发生,要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寻衅滋事罪最高刑期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迫交易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定寻衅滋事罪更为适宜。但笔者根据案情,并结合想象竞合犯及牵连犯的概念分析后,笔者认为本案的牛某等人以阻的方式,即以寻衅滋事的方式促成交易的情形,系牵连犯。首先,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而牵连犯是两个行为,只为达到一个目的。其阻(寻衅滋事)的行为是手段行为,强迫交易是目的行为,实施前行为是为了能够实施最终的行为。其次,本案应当存在两个行为,一是阻行为(寻衅滋事),二是交易行为,现已出现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基本符合牵连犯的要素。最后,判断是否系牵连犯,且需分析阻工的行为(寻衅滋事)与强迫交易行为是否具有类型化和通常性的特征。笔者认为,强迫交易罪必不可少的环节是被害人遭受行为人的强迫,譬如,遭受暴力或威胁等,行为人的手段将会给被害人造成很大的压力,甚至是恐惧。那么牛某等人以阻工(寻衅滋事)的作为手段,迫使A施工队交出工程,以达到强迫交易的目的,具有类型化和通常性的特征,系牵连犯。最终可以只定定强迫交易罪。
笔者作以上分析,只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界定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但是笔者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真正想法是,本案不存在任何的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行为,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等情形。很显然,要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暴力或威胁等行为,最终才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譬如殴打、恐吓等。在本案中,牛某等人以阻工的方式,迫使A施工队将工程交由其施工的整个过程应当都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而不应认定为两个行为。好比行为人为了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往往也会实施类似于寻衅滋事的行为,譬如,殴打、恐吓、谩骂等,以此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此时我们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也不能认定为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
一言以蔽之,若认定牛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那么A施工队将工程交由牛某等人施工时,则不存在强迫的情形。因为阻工的行为已经被另行评价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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