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城市关闭
热门城市
ABCD
EFGH
JKL
MNP
QRST
WXYZ
首页 > 每日说法 > 刀尖上的舞者,为生命与自由的论证

刀尖上的舞者,为生命与自由的论证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7

#


世上并无两片相同的叶子,每一个刑事案件也一样,均不尽相同。所以,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类的疑难问题,而该类疑难问题又往往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些疑难问题在经过几番的争论后,真理开始浮出水面,结论逐渐明朗,进而得出人性化的结论,也许这正是真理越辩越明的结果。我认为,但凡得出较为人性化的结论,必然促使法治的进步,也符合时代的要求。由此也可说明,问题不断呈现时,在法治的进程中,我们仍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即法治仍需要不断进步和完善。


近期,我在一起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时,遇到了有关于立功的难题。任何一个法律人对立功都耳熟能详,最为熟悉。在法律实务中,即使我们很熟悉许多的法律概念,但最终也难免因其而惑。我正在办理的案件,所遇到的难点,正如以下案例:


张三涉嫌A罪归案后,其为了立功,遂向司法机关举报李四曾经对自己实施过的B罪,李四为此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如此情形,能否认定张三具有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只要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案件后,应认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首先,张三其本身是犯罪分子,具备法律规定立功的主体;其次,检举揭发李四,是张三以外的人,系法律规定的“他人” 最后,李四被抓获归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因此,张三检举揭发李四的行为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另,据三段论进行论证,本案的小前提(事实),即犯罪分子张三有揭发李四的犯罪行为,最终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很显然,便符合大前提(法律)立功的规定。故此,结论便是,张三具有立功表现。


根据以上分析,论证得出的结果很理想,但在实务中,犯罪分子往往不被认定具有立功表现。其理由是犯罪分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报案行为,又或者是为了报复他人。因此,不是立功表现。但我个人持有不同观点。


首先,理解法律的其中含义,则必须了解立法背景。法律规定立功的初衷,应当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法益和打击犯罪,于是鼓励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文案例,如果不对张三认定具有立功表现,则有所违背立法的初衷。犯罪分子举报他人犯罪,从其个人的角度出发是为了其自己能有所立功,从司法的角度出发是能够使其他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如果只认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对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案件得以侦破时才认定具有立功表现的,则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将与立法宗旨相违背。因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对犯罪分子自己实施过的犯罪,并得以侦破的情形不予认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的,想必很多的犯罪分子并不愿意揭发他人曾经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毕竟没有任何人愿意冒着被报复的风险去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人愿意去做一件对自己没有任何意义的事情,几乎都是不了了之的消极心态,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若有检举揭发的情形,除非其不求任何回报,或者因为与其他的想法。因此,犯罪分子揭发他人对犯罪分子自己实施过的犯罪,并得以侦破的情形,应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如此认定,更多的犯罪分子更愿意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能够更好的打击犯罪分子,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因为,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护更多的法益,任何一个结论都应当促使法治的进步,符合时代的要求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同案犯和协助抓获同案犯本应属于犯罪分子应该付出的义务,但协助抓获同案犯也被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时,揭发他人对犯罪分子自己实施过的犯罪,并得以侦破的情形,也应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因为揭发非同案犯以外的他人的犯罪行为也许更为恶劣,更应当被绳之以法,社会急需除害,以正社会之风,以维护和谐稳定。我认为,这完全可以参照举轻以明重的情形来认定,并不接近立功行为的情形都已经被认定立功,更何况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规定。因此,我认为,应当将犯罪分子揭发他人对犯罪分子自己实施过的犯罪,并得以侦破的情形予认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


最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分子揭发他人对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案件得以侦破时是立功表现,该规定是为了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并保护被侵害的法益,此时被侵害的法益与犯罪分子(揭发者)以外的人(被害人)有关。而犯罪分子揭发他人对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得以侦破的,也是能够达到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从而保护法益,此时被侵害的法益与犯罪分子(被害人)本人有关。经检举揭发后,都能够保护法益,为何法益犯罪分子(被害人)本人有关时就不被认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我认定不能区别对待,因为两种情形都符合立法宗旨,均可认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


即使,现在不被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但我相信这是必然趋势,因为法治总是在进步!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621 浏览  ·  191 收藏
身份验证
获取验证码
再次发送(60 S)
手机号将自动注册账号,今日律司依法保护你的隐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