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案情中,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要成立紧急避险,需要满足6个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您回家途中正面临动物袭击的危险,符合。
2.危险正在发生。狗正在追您,符合。
3.损害了无辜第三者的利益。您骑走了路边的自行车,损害了车主的利益,符合。
4.损害另一法益是出于不得已。您骑走自行车是因为情况紧急,不骑车跑可能会被狗咬,符合。
5.有避险意识。您骑走自行车是为了躲避狗的追赶,符合。
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您骑走自行车后又将自行车归还,且过程中将自行车刮掉一块漆面,从您的叙述中没有看到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符合。
综上,您符合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具体案情,您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或给予一定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