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
您女儿在邻居不在家时帮助邻居家灭火的行为,在民法上称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作为法定之债,指的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首先,主观上适当兼顾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也就是说,虽然您的邻居提出您女儿扑灭火势的行为是“唯恐祸及自家”,但这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其次,只要不违反本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可构成无因管理,但本人真实意思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处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需要,即便是违反了本人的意思,也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人也就是您女儿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所负债务请求权以及所受损害请求权。根据前述案情,您女儿有权向邻居索要受损棉被损失及包扎费用。由于案值不大,建议您尽量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