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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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李某夫妇俩育有两个儿子——长子魏某鹏和次子魏某飞,两子均已成家。2009年,夫妇俩与两个儿子达成《养老送终协议》:长子赡养父亲魏某,次子赡养母亲李某,各自将老人送终,互不干涉。
2014年1月,李某得重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昂贵。由于次子魏某飞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承担该昂贵医疗费,故魏某飞找到魏某鹏希望其能负担部分医药费用,但遭到拒绝。魏某鹏称其应该根据《养老送终协议》的约定履行赡养义务。那么魏某鹏是否有权拒绝赡养母亲李某?
子女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有效吗
将老人分别赡养的做法违法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养老送终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魏某飞和魏某鹏对父母任意一方均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魏某鹏不仅应当照顾护理生病的李某,更应当在李某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提供医疗费用。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转让。魏某鹏无权拒绝赡养其母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