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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每日说法 > 申请征地赔偿公开机构错误被驳回?政府信息公开案例

申请征地赔偿公开机构错误被驳回?政府信息公开案例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02

#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补偿标准

  根据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例数量占据总受理量的前三。面对行政机关的强拆和不合理赔偿等行为,行政诉讼在这类征地拆迁纠纷中可以更有利的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下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一起申请征地赔偿信息公开机构错误被驳回后进行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吧~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向被告某机关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某机关公开某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北京市怀柔区某村某山(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项目、补偿案款发放情况(领款人、数目)。

  被告某机关收到申请后,告知原告于某涉案项目的补偿标准为×元,关于某村某山(原告享有使用权)的补偿项目、补偿案款发放情况(领款人、数目),被告未制作、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建议向某乡政府咨询。

  原告不服该《答复告知书》,向被告区政府申请复议,被告区政府经审理后予以维持。原告不服复议决定诉至怀柔法院,要求撤销《答复告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被告某机关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并重新答复。

  二、裁判结果

  怀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申请的信息包含涉案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等信息,被告某机关作为该政府信息的制作方已将该信息依法向原告予以公开,法院不持异议。

  原告申请的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的补偿项目及补偿案款发放情况,被告某机关对该信息进行了合理搜索,因未找到,从而得出未制作、未获取的结论,并建议原告向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某乡政府咨询,亦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不服《答复告知书》,向被告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最终,怀柔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2019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主体、范围、方法等都进行了明文规定。人民群众申请信息公开后,如果行政机关给出的答复和原因不满足法律要求,我们也是可以进行诉讼。但如果经过法院审理,发现其程序回复都符合法律要求,法院也应当维持原决定,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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