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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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工伤保险,大家都知道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一个保险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出现工伤意外情况想要索赔时,用工单位却会以受伤地点不是公司、受伤事件不是工作时间为由拒绝赔偿。那么法律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包括午休回公司吗?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问题描述
刘某系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某日上午刘某被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下午3时40分吃完午饭回学校的路上,刘某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请问这种情况能申请工伤吗?
二、法律分析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刘某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工伤保险是社保五险的其中之一,而由于近年来,很多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大多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工伤事件发生后劳动者维权异常艰辛。面对这种情况,小编建议各位劳动者一定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保存能证明用工关系的证据,以防意外发生后无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