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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每日说法 > 未保价的快递丢了谁来责任?快递丢失责任划分与损失赔偿

未保价的快递丢了谁来责任?快递丢失责任划分与损失赔偿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07

#运输损害

  在互联网时代网购成为人们消费的一个重要途径,而网购物品的邮寄往往由快递公司负责承担。由于邮件众多,难免会出现快递丢失、损坏的情况,为了防止自己的物品丢失后没办法获得赔偿,很多人会在快递贵重物品时选择报价服务。那么如果是未保价的快递丢了谁来责任呢?一起来看看快递丢失责任划分与损失赔偿。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手机配件,并长期通过广东某速递公司向客户寄送货物。2016年李某将涉案货物交给广东某速递公司揽件员(未保价、未填写品名、数量、重量、体积)后一直未将货物配送至收件人。庭审中,广东某速递公司确认涉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李某向法院提供证据均可证明货物价格合计30964元。广东某速递公司提供的速递单背面印刷有《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内含保价条款),但李某并未在该速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名,广东某速递公司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李某进行说明。

  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广东某速递公司向原告赔偿30964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近年来,快递行业得到了高速发展,快递公司会在快递单上记载《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条款作为赔偿依据,赔偿金额与造成的实际损失可能大相径庭。

  消费者在寄送快递时,填写快递单是必经步骤。快递单由快递企业提供,其上往往包含本案中所述的包括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如何进行赔付的快递服务协议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往往存在免除快递企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使得消费者的维权难上加难,不得不谓之“霸王条款”。

  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因此,如果消费者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有保价,也应获得原价赔偿。一旦发生快递丢失或损毁,消费者及时与快递企业取得联系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国务院在2018年3月2日公布了《快递暂行条例》,这个规范快递行业的首部行政法规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快递暂行条例》对消费者和快递企业进行了双向约束,要求用户寄送快递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对快递的毁损和丢失等现象也都相应规定了赔偿制度,确立了快件保价的基本规范,明确要求快递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企业应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明确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

  综上所述,做为消费者,在邮递贵重物品的时候应当提前告知快递公司其价值并选择相应的报价服务;而快递公司也可以履行询问义务,要求客户对对贵重物品保价,这样以来双方都可以减少案例中这种因快递丢失导致的纠纷。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啦~收藏今日律司,每天为您带来法律案例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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