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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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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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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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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的影响,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据
编辑于 2022-10-28 · 著作权归冯律师律师所有

  司法拘留的影响、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据

  一.司法羁押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实行强制拘留,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时间不足15天。 妨害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已明确列举条文,包括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 阻碍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阻碍、阻碍诉讼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机关和组织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等。

  在实际执行中,据不完全统计,司法拘留几乎无一例外地引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对该法律的理解没有歧义,就是以“有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能力”,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拥有验证真实的证据,可以执行的财产因此,司法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是明确的。

  二.司法羁押措施在执行中被滥用的根源

  在实际执行中,司法拘留原是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制裁措施进行的。 为什么被滥用为强制手段呢? 笔者认为,部分高管存在以下误区。

  作为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 毫无疑问,民事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人。 但在实践中,一些执法者因简单粗暴,混淆了司法拘留和执行措施。 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调查,不采取扣押、冻结、变卖等措施,逐案拒绝,不实行“拿钱救人”。

  司法羁押被视为验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 一些遗嘱执行人省去麻烦,害怕麻烦。 他们不采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申请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法院职权调查等措施。 他们认为羁押后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称职,作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中止案件的衡量标准。 

  第三,在民事执行中,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思考。

  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 规定了地球人的基本人权。 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的生存权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 法律维护的基本秩序是有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秩序。 这是我们司法机关应该追求的终极价值。 那么,如果这两种权利在民事执行中发生冲突,我们该如何权衡呢? 哪些权利应该首先受到保护? 这需要衡量收益。 在我看来,人身权是一切权利存在的基础,任何行为都由行为人自身的人身支配。 任何权利的客体都包括权利人的人身,脱离人身权利谈论其他权利是一种奢侈。 所以,两利的权利是最重要的,两害的权利不是最重要的。 民事诉讼中的两个平等主体——权利人和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时其法律人格权仍然平等。 因此,权利人的财产权与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发生冲突时,当然应该优先保护后者,而不应该随意践踏。 被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羁押复议的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错误拘留,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张赔偿。

  四.关于规范司法羁押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规范一切法律措施,首先我们的司法人员应该对法律的精神价值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 司法羁押不是解决“执行难”的药方,而是民事执行立法的完善。 如果执行程序完备、可操作性强、执行措施更加科学合理,被执行人只要在执行程序中完成规定的行为,司法目的就得以实现。

  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司法拘留。

  一)依法严格掌握司法拘留条件和实施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掌握司法拘留的法定条件,专人将有关材料报合议庭合议。 合议庭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报院长(或分科院长)批准,而不是“先”,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应当像重大刑事案件一样立即执行逮捕。 决定采取司法羁押措施后,应根据审判长签发的司法羁押决定,由司法警察拟订和执行方案。 被拘留的人应当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拘留。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将被拘留者拘留在办公室或其他任何地方,不得非法拘留或变相拘留。 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 出于同样的理由,拘留不能重复。 已经超过阻碍限度,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树立司法权威。 拘留不应敷衍,特别是在执行中,“取钱放人”。 [页二)依法赋予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对被司法拘留的人,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本人及其家属,查明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并明确告知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申请复议。 如果有理由和事实认为属于错误拘留,也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兵役结果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

  综上所述,司法拘留虽然只是一种民事强制制裁措施,但其实际运用过程中,同样涉及法律价值追求的问题,司法人员必须具备把握法律价值的能力,才能为民执法,不坏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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