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饭店不能以不知情的理由对抗善意相对人,即饭店不知情不能作为不返还定金的理由。
销售人员收了您的定金后为您拟好了婚宴菜单,可视为其在收了您的定金后已开始履行合同,且销售人员的收定金行为,没有超越职责范围,也没有超出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故应当认定销售人员收取您定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以饭店法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对饭店法人发生效力,所以饭店法人应当按照相关约定予以退还。
饭店老板说的不知情也从未向客户收取定金,说明销售人员收到定金后并未上缴到饭店而是私自占有,属于内部管理上的矛盾,以此为由拒绝返还定金并不成立。
职务代理中行为人只要实施职权范围内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职务代理行为,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