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起诉至法院的话,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需要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或由赔偿权利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对方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要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病例等能证明其花销的票据,不可漫天要价。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一般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按实际费用赔偿。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
【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赔偿。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