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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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柳某相识后不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倪某要求与柳某离婚。
柳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将汽车一辆归其所有,并提供购车发票一张。该车出售时间是在倪某与柳某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柳某父母赠与给其个人的财产,并有赠与合同。购买汽车前,双方也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公证部门证明汽车为柳某的婚前财产。那么该汽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陪送的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倪某与柳某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该车是柳某的婚前财产,因办理公证手续时该车尚未购买,故该项公证违背了客观真实原则,不应采信。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柳某的汽车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但实为柳某父母明确表明赠与其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财产为柳某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汽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认定为柳某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