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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可否拒绝付款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01

#工程纠纷案例

  金属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大鹏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大鹏公司承建位于北京市某区的办公用房改造工程,承包范国包括土建、装饰、电气和采暖工程,开工日期是2007年6月9日,竣工日期2007年7月16日,合同价款为20万元。

  工程完工后,金属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工程合格,双方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单。金属公司准备支付合同款项时却发现,大鹏公司并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全鹰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款项给大鹏公司呢?


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可否拒绝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应予支持。”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大鹏公司隐瞒自身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而与金鹰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鉴于金鹰公司已经对本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则作为承包人的大鹏公司可参照原《施工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金鹰公司主张工程款20万元。

律司总结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验收未交付的,可以拒绝付款。

依据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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