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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普法知识 > 男子以公司名义赊账近28万不还构成诈骗,被判刑7年

男子以公司名义赊账近28万不还构成诈骗,被判刑7年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诈骗罪

朱某是超市的熟客,今年2月以来,以公司名义赊账采购。此后陆续赊账购得利群等高档香烟数十条,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数十瓶及张裕窖藏红酒等,价值27.9万元。

超市老板催帐,朱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之后老板得知朱某已离婚离职还欠债,遂报警。法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该男子被判刑7年,并处罚金13万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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