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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普法知识 > 男子遗嘱中将财产留给小三,被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男子遗嘱中将财产留给小三,被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遗嘱继承

四川泸州的黄某与妻子蒋某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丈夫黄某开始与张某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丈夫黄某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丈夫黄某与妻子蒋某并未离婚。

2001年2月起,丈夫黄某病重住院,妻子蒋某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妻子蒋某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丈夫黄某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四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

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丈夫黄某去世后,张某根据遗嘱向妻子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妻子蒋某拒绝。张某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期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某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

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丈夫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丈夫黄某与原告张某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丈夫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本案的判决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但却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评价为“道德与法”“情与法”的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一起错案。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民法典》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并非指具体法律规范,而是指向法律的价值体系,尤其是宪法上基本权利价值体系;善良风俗则指向法律外的伦理秩序。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于限定“民事活动”。从字面意义上看,不仅包含法律行为,也应包括其他领域,如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以及确定法律渊源等。在法律行为领域,公序良俗原则旨在否定法律行为效力,限制意思自治的范围;在侵权领域,公序良俗原则旨在遴选特定的纯粹经济损失加以保护,在扩张损害赔偿义务时平衡行为自由;在不当得利情形下,公序良俗旨在规范财产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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