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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生不服老师教育将老师打致骨折,构成故意伤害罪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刑事责任

近日,一起学生把老师打骨折案件的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2020年12月9日下午3时,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学校内,1997年的教师都某在管理两名学生小王和小吴时,与二人发生争执,二人分别只比教师都某小4岁和5岁,争吵过程中,小王和小吴二人联合殴打都某,致其腰部受伤。

后经鉴定,都某腰部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损伤致第二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小王、小吴涉嫌故意伤害罪,法院于近期进行了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认为,二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老师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们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此外,都某附带民事诉讼,称要求两名学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多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小王、小吴因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在依法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同时,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主张以及被告人对赔偿数额的意见,法院认定了小王、小吴方面赔偿的数额共计17498.5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小王和小吴二人都已年满18周岁,将老师打致轻伤,非法侵犯老师的身体健康,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所以本案中都某很难主张精神抚慰金,但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必要损失。

老师教育学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其实面对师生矛盾,我们大多数人都是选择理解老师并尊重老师,本案中两名学生对老师大打出手,最终落得两败俱伤的后果,老师身体受伤,对教育学生或许会有反思,但也不可避免留下心理阴影。学生被判刑罚,为自己的冲动暴力行为付出了代价,但是案底将会伴随一生,对以后的人生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希望以后不管是学生还是老师,有问题及时有效的沟通协商解决,而不是用暴力发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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