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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普法知识 > 吉林一罪犯利用收工时间强行脱逃,会如何论处?

吉林一罪犯利用收工时间强行脱逃,会如何论处?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01

#刑事案例

2021年10月18日晚,吉林监狱一名罪犯利用收工时间,强行进行脱逃。10月19日,有关记者向该监狱及辖区派出所求证,确有犯人脱逃,目前正在全力搜索中。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网站显示,吉林监狱是吉林省五大重刑犯监狱之一。这起事件涉及到监狱的犯人逃脱可能会触犯什么罪刑,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与这个事件有关的逃脱罪和组织越狱罪。

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为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逃离监禁处所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是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关押的未决犯。(2)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3)主观上出于故意。(4)客观上表现为从监禁场所脱逃,或在押解途中脱逃。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被错抓、错判的人,独立实施脱逃行为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以参与其他人脱逃行为的方式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立案标准:行为人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构成脱逃既遂,应当立案。

刑法规定: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与之有关的还有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罪,是指在押人犯三人以上秘密勾结有组织有计划地使用暴力,越狱逃走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监狱和国家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手段,公然对抗专政机关,集体从狱内逃跑的行为。关于暴力手段的含义。(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不具有反革命目的,即使有组织地潜逃,也不构成本罪。(4)犯罪主体是在押人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狱外个别人员参与组织越狱的,按共犯对待。如果狱外多人结伙与狱内的人支持、配合使用暴力的,应对这部分人单独定为“聚众劫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脱罪和组织越狱罪的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组织越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开与国家专政机关对抗;而脱逃罪在客观方面往往采取秘密逃跑的方式。

2、本罪是多数在押犯勾结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逃跑越狱的行为。而脱逃罪一般只是个别犯罪分子单独的逃跑行为。

在此还是要提醒犯罪分子好好改造,不要有非法的想法和行为,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如果触犯了法鲁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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