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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普法知识 > 河北一宝马司机醉驾致人死亡却未被拘留?

河北一宝马司机醉驾致人死亡却未被拘留?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8

#醉驾

2021年8月28日晚上,河北省涉县,一群学生在回家路上被一辆宝马从后撞上,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当晚,肇事司机王某的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中显示,司机王某在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为酒后驾驶,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加重情节:

(1)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得知,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如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需要对其从重处罚,也就是说要比一般的危险驾驶罪判的更重些。

但事实是,事发至今已40多天,警方仍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0月13日,一名死者母亲周女士对媒体表示,既未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宝马司机依然未被拘留。涉县交警队事故科的工作人员称:“正在走程序,等车辆痕迹鉴定结果……”。从死者母亲周女士的陈述中,可以看出死者母亲对宝马司机目前仍处于自由状态很是不满。

律师认为涉县交警在案发后40多天还未对宝马司机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能是一下几方面原因。第一,现场缺乏证人直接目睹车祸发生的过程。第二,现场缺乏还原当时情景的路面监控视频。这两点是律师办案实务的经验推断。目前我们还是要等待警方的进一步侦查,相信这起醉驾案件会有一个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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