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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普法知识 > 北京一男子婚后拒绝同房,妻子起诉获赔5万并撤销婚姻

北京一男子婚后拒绝同房,妻子起诉获赔5万并撤销婚姻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民法,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0月9日,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赵女士(化姓)与王先生(化姓)是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本一心欢喜步入婚姻殿堂,不曾想婚后丈夫确拒绝同房,长期以往,妻子想不开还曾自杀,最终经过多次沟通王先生才承认自己患有勃起功能障碍,一直在吃药治疗,心存侥幸选择在婚前隐瞒此事与赵女士结婚。最终妻子将丈夫起诉到法院离婚,后经法院判决赵女士获精神赔偿抚慰金5万元,并撤销婚姻。

这起案件涉及到一个法律知识即可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本案中王先生婚前隐瞒自己性功能障碍,赵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所以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这段婚姻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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