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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每日说法 > 疫情是终止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吗?杭州加盟合同仲裁案例

疫情是终止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吗?杭州加盟合同仲裁案例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18

#合同终止,合同纠纷案例,加盟维权

  疫情影响下,不少商家厂家的生产销售计划都受到了影响,例如下面这个案例中,某商家签订了品牌加盟合同后,却因为疫情管控迟迟无法装修开店。那么这种情况下,终止合同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开设经营某餐饮门店,门店地址为某火车站候车厅,申请人应支付33,000元品牌使用费和5,000元履约保证金,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事件结束后的十日内通知对方,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协商解决”。申请人于签约当日支付给被申请人品牌使用费33,000元和履约保证金5,000元。2020年1月底爆发新冠疫情,申请人租赁的门面因相关部门防疫要求停止入场。期间申请人也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均由于疫情反复而无法装修入驻。由于案涉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公函》,要求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点击法律咨询,寻找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裁决结果】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品牌使用费33,000元和履约保证金5,000元,合计38,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承担50%。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疫情是终止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吗?杭州加盟合同仲裁案例

  【争议焦点】

  申请人请求解除合同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呢?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不因合同约定的程序条件而免除。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被特许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即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提供经营物品,申请人的店铺也没有开张,符合未使用经营资源的合理期限条件,故案涉合同也可依单方解除权解除。

  其次由于双方的合同尚未开始履行,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的特许经营资源,故申请人支付的品牌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被申请人应予返还。

  综上,考虑到案涉合同的性质及不可抗力事件的特点、申请人未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特许经营资源的事实及双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解除案涉合同的主张。

  那么以上就是加盟合同仲裁案例的全部内容了,此类案件的仲裁结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例如案中的疫情因素媒体传播远,现实影响大,所以就算申请人没有告诉被申请人,也不会扩大损失。因此,如果您遇到此类纠纷案件,最好找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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