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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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及减刑间隔周期,本庭认为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质化审理孙某减刑一案中,经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至今仍未缴纳罚金,且有狱内超额消费情节,遂作出以上裁定。该案的公开宣判标志着咸阳中院在全省率先全面启动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咸阳中院第一时间学习领会意见精神,主动作为、先行先试,探索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审查表,在庭审前从原罪审查、入狱表现、改造效果3个方面,对每个申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进行严格审查,详细查明其原犯罪事实、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是否属于涉黑恶犯罪、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以及其入狱后的表现、改过自新的实际状况、再犯的可能性和减刑间隔周期。
同时,咸阳中院按照实质化审理要求,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效查明案件事实。庭审中,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质证、认证,对认罪悔罪、改造表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过合议庭综合评定,最终裁定是否给予罪犯减刑、假释;确保案件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相关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真正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实质化、公开化。
据了解,咸阳中院于2021年12月28日前,利用实质化审理的方式,对意见实施后受理的83件减刑、假释案件全部公开开庭审理并已宣判。(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