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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征收解读(一):同住人认定规则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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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分配,因此什么样的人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则是公房征收共有纠纷案件中尤为重要的环节,本文旨在介绍公房征收同住人认定规则。

一、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由此可见,同住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三个,下文笔者对三个条件及其他例外情况对同住人认定规则进行解读。

二、同住人认定的三个条件

(一)被认定为同住人的三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户口、居住和无居住困难。

1. 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即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

2. 居住: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排除空挂户口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居住满一年的时间要在最后一次户口迁进后。实务中遇到很多情况是小时候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也实际居住,后来户口迁走又迁回来后从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认定其为同住人。

3. 无居住困难: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市无其他住房”指的是无福利性质的住房,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个人购买的商品房、私房被征收后所得的安置房不属于福利分房的范围。“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即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综上,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即使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但是仍不能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形,即: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上述三个不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是为了规避形式上虽满足同住人的三个人认定条件,但是实质上其已经获得了福利分房的情形。

三、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形

除了上述三个条件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视为同住人的情形,即虽不满足认定同住人的三个条件,但是却将其视同为同住人享受征收补偿利益,这在实务中需要重点注意。

1. 不满足户籍条件,也不满足居住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只要求沪籍,并未要求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满足户籍条件,不满足居住条件

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该情形在司法实务中十分常见,笔者也承办过法院认定该户居住困难,将笔者代理的7个原告都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但是法院对此并未形成统一的审批口径。

3.满足居住条件,不满足户籍条件

1)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2)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四、诉讼中如何取证

笔者承办了大量的公房征收案件,对诉讼中法院认定同住人的审判口径较为熟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笔者也会要求并协助当事人从同住人认定的三个条件进行取证:

(一)证明自己是同住人

1.户籍:公房征收案件的原被告一般是户籍在征收房屋内的人,因此笔者接受原告委托后,会至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摘抄在册户籍,以确定诉讼的讼争双方,也即需要确认和排除的同住人。

2.居住:(1)居委会证明:由被征收房屋所属的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居委会的证明已经越来越难开。有的居委会直接同意开具,有的居委会要求邻居到场作证后开具,有的居委会直接拒绝。(2)证人证言:需要找了解被征收房屋一定时期内居住情况的人出庭作证,最好找被征收房屋的邻居,人数越多越好。(3)水电煤缴费凭证。这些都是常见的证据形式,实务中根据各户的不同情况,笔者会为各案规划需要调取的证据形式及内容。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本市无其他住房”属于消极的事实,无需自己证明,如果对方有异议,对方会调取相关证据。“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如果满足这个条件,可以调取其他住房的调配单,核查居住面积,确定自己属于居住困难人口,仍可被认定为同住人。

(二)证明对方非同住人

共有纠纷案件,为了利益最大化,认定自己为同住人的同时剔除利益相对方的同住人资格,也需要进行取证,仍是围绕认定同住人的三点进行:

1. 户籍:这个不多说,以户籍登记为准。

2. 居住:同上述居住证据,因此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在证明自己居住的同时,最好也能证明实际不居住的人的情况。

3. 已享受过福利分房:调取对方在他处享有福利分房的房屋调配单或动迁协议,笔者在代理过的其他案件中多次通过这个关键证据剔除了对方同住人资格。

公房征收中同住人资格认定问题是共有分割案件的重点,因此准确认定同住人是案件成败的关键问题。建议有公房征收需要的朋友们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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