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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等数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25

#夫妻债务

  孙某夫妇与倪某夫妇为多年好友。倪某夫妇在离婚诉讼中,倪某提供了一张向孙某借款的借条,借款日期为离婚诉讼起诉后的日期,同时提供了孙某妻子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倪某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但倪某妻子认为借条仅有倪某签字,无自己的签字,且该借款即使存在也是倪某个人债务,用于与孙某合伙经营的饭店使用,而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出具了孙某夫妇与倪某的微信、短信和QQ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孙某夫妇与倪某一直在策划者对饭店进行重新装修、扩大饭店的经营规模。故倪某妻子认为该借款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借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电子数据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聊天记录等数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进行了明确阐述:“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倪某提交了借条,但该借条系倪某一方书写,没有其妻子签字确认,且双方已处于离婚过程中,并综合审查微信、QQ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孙某出资与倪某共同合作经营饭店的事实,款项实际是用于经营的投资款,故电子数据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倪某妻子无需承担任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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