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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每日说法 > 新《著作权法》企业解读

新《著作权法》企业解读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8

#著作权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


此次《著作权法》有哪些值得企业人注意的修改内容,又能为企业带来哪些机遇?


 著作权法保护什么 ?


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

  • 视听作品;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 计算机软件;

  •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新法修改前,企业常见的作品有计算机软件、产品研发资料、产品设计和加工图纸、操作手册、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网站内容、发表的文章等。


新《著作权法》修正了作品定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并通过设置开放性条款为其他新型作品的认定和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鼓励智力成果创作。


同时,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以“视听作品”概念取代“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十七条明确视听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两种类型。新修改的“视听作品”可以更全面地覆盖视听节目类型,如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节目、综艺节目、网络短视频、在线网课、游戏动态画面、电子竞技直播等可作为其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不受保护的作品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单纯事实消息;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范围


单纯事实消息,是指仅报道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事实的消息。


新《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意味着时事新闻只要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就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新法修订后,更加明确包含报道者的个人评论或有一定价值倾向的论述报道的新闻事件属于著作权法作品的保护范畴。


 广播权的合理扩张


新法对广播权进行合理扩张,回应了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


  •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

——新法规定的广播权


广播权修改后,传播行为和转播行为合一,并不再区分初始传播方式是有线(互联网)还是无线(无线电广播),覆盖了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以外的所有单向传播行为。


网络直播、转播等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应按照广播权进行保护。此项修改有利于企业对网络直播等作品的开发利用,但同样须满足独创性的标准。


 两个作品类型


合作作品


  •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新增)

  •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强调创作者具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并且有创作的实际行为。如果仅仅进行辅助性的工作(如物质上提供支持),则不能认定为参与创作,也不是合作作品的创作者。


新法在合作作品的使用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合作作者间无法协商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作品传播,但应将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企业在合作协议中可以对委托作品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进行明确约定,争取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特殊职务作品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所属媒体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企业享有著作权的特殊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要求企业为实际创作者提供与创作相关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企业对外承担责任,与企业之间的关联紧密。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企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企业,作者享有署名权。除此之外,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也将媒体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也纳入特殊职务作品范围内。


企业可把握此次立法修改的机遇,对这类作品进行统一运营,实现变现。


 作品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企业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理使用的情形


在企业运营中通常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使用哪些作品必须经过作品权利人许可?哪些作品可以不经授权而使用?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解答了企业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本次“合理使用”的修订融合了《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不与作品正常使用相抵触;没有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为其他合理使用情形预留足够的空间。应注意的是,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第十二项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意味着现有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本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所面临的法律障碍被消除,企业在此方面具有更广阔的市场前景。


技术措施行为 


  •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 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技术措施行为


《新著作权法》强化规避、破坏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采取技术措施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将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和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单独列明,在法律层面做了统一规定。企业应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对著作权及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加以保护,并注意避开技术措施的情形,依法经营。


侵权赔偿责任 


本次著作权法将法定赔偿额最高限额提升至500万元,并明确规定了500元的法定赔偿额的下限,增加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当著作权受侵犯时,企业可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积极的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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