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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父子三人故意杀人案二审维持原判:一人死刑两人无期徒刑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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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天台大户丁村1.30杀人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中,三名被告人预谋报复,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和1人轻伤。


2019年8月27日, 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甲、陈某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二审查明,2012年,大户丁村按方案抓阄分地基(安置用地),被告人陈某甲家与被害人孙某乙家均已分到足额的地基。陈某甲家因村里未给其前妻陆某某另分地基,欲占有尚未分配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老屋原址地基B区11幢第8号,而该地基两边的6、7、9、10号地基均属孙某乙家所有,孙某已也因为地基安置一事不断信访。因两家对8号地基归属仍有争议,2017年9月,在始丰街道主持下,村里商议决定将第8号地基定位给孙某乙。被告人陈某甲得知后,为继续占有该地基,在该地基上放置了集装箱改装的移动房。此后,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儿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多次商量若移动房被拆除则要报复孙某乙一家。1月16日晚,陈某乙、陈某丙拿着孙某乙女儿孙某甲的照片到其居住的小区打听、寻找未果。


1月29日,天台县始丰街道办事处向陈某甲一家下达拆除通知书后,其家人于当晚再次谈到报复一事。2018年1月30日14时许,始丰街道办事处与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到大户丁村联合执法,拆除放置于8号地基上的移动房,孙某乙方遂在该地基上施工建房。


随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附近的万象路守候孙某乙家人。期间,陈某甲准备了扳钳、二把羊角锤,陈某乙准备了铁锤、剪刀。当天17时15分许,孙某甲从工地离开准备上车时,陈某乙将其按倒在车内,用剪刀刺截其头、颈部多次,用铁锤砸其头部;被告人陈某甲赶至车门旁用羊角锤朝孙某甲头部击打,并用羊角锤击打前来阻拦的工人许某某、周某某(系孙某乙妻子)头部。随后,被告人陈某丙从汽车上拿出钢管击打许某某头部,并随后驾车多次撞向周某某。陈某甲又对赶来的孙某乙进行殴打,随后陈某乙又将孙某乙踢倒后用脚猛跺头部。17时19分许,陈某甲父子等3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系因左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害人孙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被害人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许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三被告人因争地基未成而迁怒于被害人一家并预谋报复,作案动机卑劣,且杀人意志坚决,后果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予以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参与实施杀人行为,均系主犯。三被告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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