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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生活产生的十大方面影响!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8

#婚姻家庭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她是一部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也被誉为“生活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婚姻家庭编针对婚姻家庭生活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结婚、离婚、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形成了立法中的若干新规定,必将对中国百姓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多方面的重大影响!



一、增设“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率或降低。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法条创设了“离婚冷静期”,表明协议离婚需要31天~60天时间。这期间,任何一方“反悔”,撤回离婚申请都不能完成协议离婚。故此,推测明年协议离婚成功率会下降!


当然,通过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则不受“离婚冷静期”影响。


二、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起诉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否则婚姻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扩大了疾病范围,患病一方有了结婚的权利,但应如实告知对方。若一方隐瞒疾病信息,婚姻是否无效的主动权就在另一方手里,知晓疾病信息后的一年内可请求撤销婚姻,而隐瞒一方不得主动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婚姻。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要证明重大疾病是婚前就已发生的还是婚后才发生的不容易。因此还是有必要在婚前进行婚检来判定。


三、明确家庭成员范围,便于界定定家庭暴力范围。



民法典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近亲属除了父母、配偶、子女、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成员的明确,便于认定是否属于家暴情形。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该条规定其实可以称之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此项权利的行使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小到买一袋盐都可以称之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对其中一方自主决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便于厘清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三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举债人个人债务。


六、明确婚内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比如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高价购买产品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就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分割财产。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分居有可能达不到一年的要求。


九、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有法可依。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补偿标准如何确定,还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民法典1091条规定,除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外此次增加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比如婚内出轨等,都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十、创设了一个居住权。


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通过书面合同或是遗嘱形式设立,通过登记机构登记后生效。


设立居住权需要注意:


(1)今后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2)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3)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4)夫妻间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体现,才有现实意义,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相应居住权。


需再次强调,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部门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居住权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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