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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每日说法 > 侵犯发行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发行权的行为有哪些?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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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有三大块,著作权,专利以及商标权,我国也是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对于侵犯发行权的行为有哪些呢?


侵犯发行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发行权的行为主要是公开出售他人的创作作品。侵犯他人作品复制的权利。


发行权是公开出售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常被认为包含在复制权之中,但实际上发行权应视为一种单独的权利,并给予著作权保护。作者不仅有复制作品的权利,而且也有权决定复制品的发行,如发行的数量、价格和地理区域等问题。

侵犯著作权行为具体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第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 剽窃他人作品。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解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 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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