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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每日说法 > 企业财税规范之合同篇

企业财税规范之合同篇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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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整个经济活动领域,同一笔业务的操作方式,款项收讫等的不同,都可能直接导致税负的差异,这就要求企业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中可能影响税收的条款进行分析评估,对相关涉及财税问题的细节进行推敲,选择最优方案,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风险,以尽量降低经济损失。下面,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合同中税务问题审阅的重要性。


一、合同条款的设置直接影响发票开具和税率适用



案例:某电梯销售企业欲出售一批电梯,总价款为110万元(包含安装费),与某房地产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与房地产商直接签订一份价款为110万元的包含安装的电梯销售合同;


    2.  同样是签订一份合同,但分开列明电梯销售价为100万元,安装费10万元;


    3.  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价款为100万元电梯销售合同,一份安装费为10万元的安装合同;


    4.  与房地产商签订100万元销售合同,以关联公司的名义与房地产商签订10万元安装合同;


这四种合同签订方式,将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税率适用问题。其中,第(1)种方式中,应当按13%的税率开具1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第(2)(3)(4)方式中,电梯销售100万元适用税率为13%,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电梯安装费10万元则适用9%的税率,按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很明显,后三种签订方式更有利于节税。因此,合同条款的不同设置,可能会产生不一样的财税效果。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考量相关的条款设计。最佳状态是标的、发票和资金三者达到一致,税务实务中通常称作“三流一致”。因为,合同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一但签订了合同,交易各方必然要做到有约必守,信守承诺。同时合同又是企业涉税依据,诸多税务问题也是围绕合同而展开。既能做到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做到合理节税,合同条款的设计至关重要。


二、发票与合同业务不能脱节


在企业日常运营中,总是离不开合同的签订,那么在合同条款的设置上,若业务、法务、财务三项问题发生冲突,应当以哪个为准?


答案显而易见,必然是以业务为准,辅之以法务财务的支持。所以说,整个合同中,业务才是重中之重,财务上发票的开具更是不能脱离具体业务,否则就有可能象下面案例中的经营者虚开发票一样,触碰法律底线而不自知。


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


经常出差的朋友可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一些酒店为了招揽客户,在进店之时会“友情提示”,在当地购买特产可以在本洒店开到住宿发票里一并进行报销。酒店的这种做法可不可行,有没有法律风险呢?


其实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行为,轻则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重则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合同约束业务行为,而发票的开具不能脱离实际业务,否则税务机关就有可能找上门来,到时候则悔之晚矣。



三、合同决定财税处理



合同管理中的涉税事务处理,是纳税人为达到经济目的所需要付出税收成本负担的重要因素。合同决定着发票的开具及取得,决定销售收入和应付账款实现的时间、也决定税款缴纳及抵扣时间以及收款和货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等。所以企业在签订合同甚至进行谈判时就应当对该项业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进行通盘考虑,从而尽可能避免出现缴税不当或承担额外税负风险。


合同中“付款时间”条款与涉税风险


案例:2013年,中铁某局A公司承建四川省B桥梁建设工程公司桥梁工程(总价款1.7亿元),合同约定验收合格通车后付清全部款项。2015年均完工交付验收通车,但A公司仍然有6300万元工程款未收到。2018年该笔未收款项被举报没有进行报税,属于偷税行为。如果我们是A公司的财务法务人员,我们应该怎么办?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的时间。


首先来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该条款,我们可以得知,在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收到款项的时间;(2)合同约定的应收款项时间;(3)开具发票的时间,三者有一即可。


本案中,虽然A公司的6300万元款项未收回,但该笔欠款已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应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否则会构成偷税行为,将产生罚款以及滞纳金。


建议:由于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可以决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A公司可与工程发包方就付款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将应取得工程款的时间延后,则增值税的缴付时间也可顺势延后。


接下来,我们来看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该条规定,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其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与是否收到款项以及是否开具发票无关,只要工程完工就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所以A公司在工程验收后就应当确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


综上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是有差异的。增值税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原则,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原则。因此,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应注意两者的时间差异。



另外,在签订销售合同中还有重要问题,那就是在合同中要不要约定该价款是否含税?



在这里,我们要明确一下,买卖合同中涉及的税款通常为增值税,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交易中就含税”或“不含税”已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未约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该价款是含税价款。那么到底要不要明确约定含税条款呢?这取决于双方的商业地位。如果是卖方市场,建议约定不含税,如果是买方市场,建议约定含税。具体怎样约定,我们在今后的相关文章中专门进行分析。


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直接关系到企业税务险及法律风险,合同管理对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们的商事交易活动中,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让业务、法务、财务保持一致,同时,合同的条款设计要考虑税法的规定,因为合同既是规划工具也是证据材料。用合同条款的设计来改变交易结构,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所以说,加强对合同相关的财税管理,监控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事前风险防范能力,对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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