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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划的误区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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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税收规划,很多人的认识很肤浅,认为税收规划就是降低税负,少交或者不交。还有一些业务人员因为业务能力的原因,不能够正确理解或者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或者仅考虑一个维度的事情,不能做到通盘考虑,所策划的方案很可能不能落地,或者钻头不顾屁股,将风险转移甚至放大到其它阶段。


1、税收规划就是为了不缴税或者少缴税。


税收规划的首先要帮助纳税人减轻税负,这是税收规划方案的最高目标,但其决不是不缴税,而应是正确地纳税(该交的不少交,不该交的一分不交),并能够合理地推迟纳税时间,从而保护“税收利益”并因能延迟纳税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没有正确地把握纳税的相关要素,特别是对税会差异的调整不熟悉,对税收的政策经常性的调整也不了解。如果财会人员基本功不扎实,又不经常性地学习,很容易导致企业的“税收利益”受损。比如财会人员应当知道营改增后有些专票是不能抵扣的,但实际上很多财会人员认为专票都可以扣除;比如新的个税法实施后,对个人所得税的预征预缴与之前的个税扣除混做一团,有些还对最后的汇算清缴不熟悉,很容易混淆各种收入,导致缴税缴得不正确。


2、误将偷税漏税当做规划


这种错把偷税漏税当作规划的企业或者个人为数众多。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规划”,结果不仅背上了偷逃税款的罪名,还要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结果是节税不成,损失惨重,真是“得不偿失”。


在一些成本支出往往不太多或者支出凭证经常性无法合理取得的一些行业较为普遍。比如一些中介行业,其成本支出有些无法取得合法凭证,有些无法在税前扣除,于是就会铤而走险。前文中所提到的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就是这样典型的企业。


虽然现在刑法上没有了偷税这个概念,代之以“逃税罪”,但二者的犯罪构成基本一致。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201条对逃税的行为界定地很清楚,即“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通俗地讲就是做假账、不做账、收入不入账、支出多入账等行为,有些行为虽然查处的难度较大,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这一切也将会变成非常容易查实查证。


3、只考虑节税效果不考虑利润


有的企业在做方案时,把所有心思都放在如何最大限度地节省税收上,而忽视了这种方式可能会损失一定的利润,或者损失关联方的利润,到头来省下的税还没有损失的利润多,得不偿失。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税收规划仅仅是纳税人辅助经营的一种手段,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方式的,其根本目的应当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目的一致,即追求整体、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笔者手头上曾经就遇到过这样一个企业。企业投资近8000万,入账只入了不到200万。企业筹建之初,因为资金紧张,要求成本最低,不需要施工方开具任何发票,即质量一样的情况下,谁的报价最低就是谁的,在支出的时候确实省下了上百万的税费支出。开始经营的时候没什么问题(那会儿还是营业税,且可以做核定征收,查得也不是很严格),但营改增后,税收越来越严格,税负上升,加上市场行情不好,股东想将该企业转让。笔者以律师的身份参与了前期谈判,并给了对方一些财税上的建议,但企业方认为不是问题,双方在转让时间,转让方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都达成了一致,最后双方卡在了税费支付上。因为股东投资入账只有200万,但转让价格4000万,这中间的4000万收入应该由谁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买方不愿意支付,卖方认为本来就亏损转让,再缴纳岂不是亏损得更多!这笔交易最后不了了之。


4、只顾规划而忽视涉税风险


税收规划在降低企业税负的时候,应同时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这种涉税风险不仅包括法律风险,也包括经营风险,不仅包括企业本身的风险,也包括企业主甚至员工的风险。


前文所提到的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一审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丽云(事务所的第一大股东,持股38.43%)和财务负责人高凡五年有期徒刑,会计师事务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庆幸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主任会计师)刘旭峰并未被起诉和判刑,平云会计师事务所得以幸免。


5、税收规划就是在和税务部门进行对抗


很多人认为税收规划就是在和税务局对抗,因为策划的是少交税。以上的观念存在着一些偏差,税收规划的起点是纳税的义务还未产生之时,即在之前就对纳税的要素进行调整与规划,以达到调节税负的目的。例如控制企业的规模,使其满足小微企业的标准;针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特点,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不同类型的业务应该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如何合理合法的推迟纳税时间。


进行纳税规划的企业大部分都会有比较完善的账目和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管理也比较正规。对于主管税务机关来说,这样的企业管理难度较低,且符合相关的政策,且经得住查。


据税局某领导讲,某地著名XX销售公司,长期增值税倒挂,国税总局、省税局、市税局三级多次调查,均未查到任何问题,其企业的管理相当正规,账册亦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经营的状况和实质。据了解服务于该企业的税务师就高达十余人,其对于税收的重视程度超乎一般的企业,难怪能将税负控制得如此之好。


对税收规划有了正确的认知之后,要想做好税收规划,就必须要了解税收的本质和要素,这样才能对税收规划的方案有着正确而清醒的理解与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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