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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干货!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税前能不能扣除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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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单位为离退休人员发放各种补贴等,能不能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我们接触到的企业及日常咨询中,很多单位都给已经离退休人员发放各项补贴,虽然公司已将这些人员交由社会统筹管理,但由于先前的统筹支付标准过低,很多离退休人员纷纷找公司反映要求给予补助。比如,有的按月发放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还有企业体现在各种节日时发一些实物或过节费、对出现困难人员也有些特殊补助等。

企业所得税有什么规定?


离退休人员在任职期间对企业前期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可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强调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当期的税前扣除应与当期的收入直接相关,所以,再对退休人员发放相关的支出,由于与当期收入不再直接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此只是做出原则上规定,在实务中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规定:


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一规定明确,给已经离开单位工作岗位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补助、福利等,会计处理,虽然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归集在福利费用中,但在税务处理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注意事项


当企业发生这类费用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个别地方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总办函〔2014〕652号之前做出的规定,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规定: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第十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报销)的取暖补贴(取暖费)、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对于支付统筹外离退休人员相关费用,是否继续执行原本地规定,应值得注意,建议咨询和了解本地税务机关执法口径,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第二个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返聘退休人员费用支出处理,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支付给统筹离外退休人员相关费用,税务总局已经明确不得税前扣除,会计处理已经计入福利费部分,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要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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