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视为【债权人的原因】无法交付: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本案中“对方验货时各种找毛病,不仅不收还要让我们退钱”疑似属于“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领”的情形,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提存。
如果提存费用过高或者货物不适宜提存,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将所得价款提存。
一旦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也应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的,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