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想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关组织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所以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需要的材料如下: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的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清单及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本;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需要经济补偿的可以提供一方抚育照顾家庭成员的证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