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应该再还给您五千元。
首先,您的朋友欠钱不能按时偿还,您替他还的行为,在民法中称为代位清偿。而后您说这钱不用您的朋友还你,这又构成了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对方表示接受,您的朋友发微信给您说一定要还,实际上属于拒绝了您的赠与。所以,您二人的赠与合同不成立。所以按照代位清偿的规定,您的朋友需要还您两万元。
鉴于之前已经还了您一万五,那么仅需再归还余下的五千元。
您的朋友无权要求您返还一万五,您可以直接拒绝。
一般在实务中:“替还”经常被认定为“代位清偿”行为;“给”经常被认为是赠与;“一定要还”会被视为拒绝接受对方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