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推定你们三人对共有不动产作重大修缮没有另外约定,那么按照一般情况,对共有商铺进行翻修,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重大修缮,需要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根据您所述的案情,您在该不动产上的份额为30%,不足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其他二人所占比例超过2/3,如果他二人对翻修事项达成一致,则是有权这么做的,不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您想要降低您的损失,给您如下两点建议:
第一,转让。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同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分割。先要明确共有人有无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如果有约定,一般当从其约定,但是,有重大理由的,也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