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种情况下,您依然可以请求提供担保的人承担您客户不能清偿部分的全部。您与客户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抵押合同无效,但因为您的客户和担保人恶意串通虚构房产,在法律上,担保人需要对您客户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您需要足够效力的证据来证明“恶意串通”的事实。
另外提醒您,抵押权的获得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如果是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取得抵押权,办不办登记只有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才有影响。如果是不动产,比如房屋,没办理抵押登记,是不能取得抵押权的,但是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可以基于这份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可以请求对方协助自己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在您日后遇到类似问题时,为避免纠纷,建议您尽量办理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