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承认的遗嘱形式包括六类: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也就是说,打印遗嘱的形式是被认可的,但打印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力,还要看是否缺少必要的条件。
首先,定立打印遗嘱,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能受欺诈和胁迫。同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可以担任见证人。
其次,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无法像手写体一样体现笔记的一致性,所以为了防止伪造,需要在每一页都手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后,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保留必要份额,即使遗嘱中明确将所有财产留给您,也不能由您全部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