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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被同行恶意诋毁怎么办?

关键字:经济法,反不当竞争
最新修订 | 2022-08-12
问题描述
Description of the problem
被同行恶意诋毁,他在店里故意摆了两款产品和我们产品是同一厂家同一型号,顾客到他家时他就会说这产品不行总是坏,而却报价低于进价,然后顾客来我们这看产品询价,我一报价格,顾客说他家也有和你一样产品比你家便宜多了,搞得我们没法正常做生意。这个该怎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指引
Legal guidance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同行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依法被禁止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若存在“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等情形,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而根据《价格法》第41条的规定, 经营者若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提供线索,亦可拿着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Basis of the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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