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案情,首先推定为:第一,该自书遗嘱(上述提及的第二份)符合效力规定;第二,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第三,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也没有丧失继承权。这种情况下房产应归您哥哥所有。
目前,我国承认的遗嘱形式包括六类: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您所述第一份遗嘱为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为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优。
所以,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在遗书中写明了关于自己死后个人财产的处分方式,后有本人签名及年月日,且内容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按遗嘱处理。但有与内容相反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