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述的情况,属于民法上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意思是说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客观上具有使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由于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对方公司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方公司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长期业务往来”“和王经理关系还可以”“王经理手里有授权委托”等情节,属于客观上存在权利外观。与此同时,您作为合同相对人只有必要的审查义务,即形式审查义务,比如,对王经理出示的授权委托文件或者职位的形式审查,地址是否准确,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等等,不需要实质审查,即不需要与对方公司核实。
所以公司说不知道这个事情,在法律上不能免除还款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您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