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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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4日,台湾高雄盐埕区城中城大楼在凌晨时,突然窜出恶火,高雄市消防局共出动75车159人赶往抢救,4时51分控制火势,7时17分扑灭。根据消防局长李清秀表示,15时许已有87人送医,其中46人死亡,41人受伤。现场火势极为猛烈,多楼层严重烧毁,建筑物老旧,室内杂物堆放众多,救灾行动困难。据了解,城中城大楼共12层,约有120户住户。凌晨3时许,消防车到达现场时,一楼已陷入一片火海,多楼层严重烧毁。附近有居民表示,半夜疑似听到吵架声,后来听到爆炸声后,大楼一楼就燃起熊熊火焰。
这起火灾损失惨重,46人丧身火海,如今46名遇难者身份已全部确认,现在初步判定这场火灾是由嫌疑人黄姓女子在房间内用火不当致灾,依据台湾地区现行法令,按“择一从重处罚”原则,黄姓女嫌犯最高可判5年。据了解,该女子曾因贩卖豆花被称为“豆花阿姨”她和女儿收罗中学辍学生从事暴力犯罪,在当地被称为“恶霸母女档”。
很多网友都对这个女嫌犯可能会被判处五年刑罚表示不理解,觉得女嫌犯的行为造成46人丧生,行为太恶劣。目前这起案件事实还不清晰,我们还是要等待警方的进一步侦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放火罪的有关规定。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起大火摧毁了那么多的家庭和生命,令我们每个人都感到悲痛和惋惜,如果我们在生活中谨慎一些,可能就可以避免那些悲剧的发生,希望大家安全用火,更不要因为一己私欲害了无辜者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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