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城市关闭
热门城市
ABCD
EFGH
JKL
MNP
QRST
WXYZ
首页 > 每日说法 > 企业对市环保局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例

企业对市环保局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例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21

#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环境行政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可以对违法违规的公民法人组织做出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有权提起行政复议。那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起环境污染行政处罚过程种某企业因为被责令停产,对市环保局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例。

  一、案例详情

  2015年,浙江省温州市一鞋厂因不服当地环保局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申请行政复议事件引发关注。据悉,该鞋厂于1998年7月创办,一直经营皮革制品制造。2013年7月5日,当地环保部门发现该鞋厂新厂房存在未经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情况,向鞋厂发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

  2014年11月11日,环保部门对该鞋厂涉嫌违反“三同时”的行为予以立案。经现场检查取证及询问当事人,认为该鞋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皮鞋生产。次月30日,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鞋厂处以责令停止生产,罚款2万元的处罚。

  二、行政复议过程

  鞋厂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4月2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鞋厂不服,提起诉讼。

  2015年5月26日,瓯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环保局局长到庭应诉,原、被告展开了激烈辩论。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位于红梅路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设施未建成,且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且原告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政处罚时效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原告的涉案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告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认定原告于1998年7月擅自投入皮鞋生产,与事实不符,但鉴于该认定并未影响原告的实体权益,属于被告行政行为的瑕疵,法院予以指正。

  瓯海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鞋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过往环境污染治理的处罚规定对于企业不能产生震慑力,导致很多企业明知故犯,而新的环保法出台后的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等行政处罚,导致企业的违法成本迅速上升。不过行政复议的途径也可以为企业自辩,承担环保责任起到正面作用。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记得关注今日律司

764 浏览  ·  121 收藏
身份验证
获取验证码
再次发送(60 S)
手机号将自动注册账号,今日律司依法保护你的隐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