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法律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要尊重子女意愿,但是,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并不是决定因素,而是为了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参考。虽然您的女儿已经11岁了,也在随父随母共同生活的问题上作出了选择,但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通常是从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综合分析孩子的生活学习、成长轨迹、环境、在校状态等等因素,再结合孩子的辨识和责任能力,如果认为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的,您将无法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您的表述,女儿一直随父亲和奶奶一起生活,即使您离婚后也是如此,生活环境具有稳定性、便利性。而您这边有了新的男朋友,您现在住在哪里,有无房产,是否与男友共同居住,以及孩子随您生活后要不要换学校,上学接送是否便利,这些都将影响最终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